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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孚之眼|企业张冠李戴,劳动者怎么办?

时间:2017-06-17 10:45:10

本文说的不是成语,而是讨论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的形式掩盖劳务派遣的实质,在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形式,很多人比较熟悉。劳务派遣,即劳动力租赁,由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根据与派遣单位的约定支付一笔服务费用。劳务派遣有两大的好处,一是解决用人单位临时用工问题,二是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办理等方面提供便利,降低管理成本。正所谓“雇人不用人,用人不雇人”。

劳务派遣虽然好处多多,但是这种用工模式也有法律上的限制,即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为了突破此限制,于是很多劳务派遣单位采取对策,与劳务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务派遣合同,只是劳动合同将工作地点约定在用工单位,以形成类似于服务外包形式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用工形式下,如果实际按劳务派遣操作如果此时“派遣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该如何应对?这里可以成两情况。一种是劳动派遣单位”按劳动合同用工形式终止合同,另一种是以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终止合同这两种情形有什么不同?下面有一个现实发生的案例可以说明。

A公司与B员工签订三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到20161231日终止。劳动合同约定,B员工在C公司工作A公司有劳务派遣资质B员工在C公司的岗位也属于辅助性岗位。在劳动合同终止前,A公司通知B员工续订合同,但改为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仍在C公司工作。B员工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A公司予以拒绝,只同意签订二年期的劳务派遣合同。双方发生争议,A公司以B员工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而在合同到期后终止了劳动合同。A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合法吗?

如果A公司以劳动合同终止方式办理B员工续订劳动合同手续,B工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A公司以劳动派遣合同终止方式办理B员工续订合同手续A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只同意签订二年期的劳务派遣合同似无不当就是两种情形的区别。

前述案例可谓典型的张冠李戴的用工方式,A公司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而签订了劳动合同,但问题在于,当A公司要求张冠张戴是否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笔者认为,表面上看,A公司要求正本清源似无不当,但《劳动合同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A公司扶冠就位之时已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即B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A公司不能将错签劳动合同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劳动者承担,也因此A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违法,应当承担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的法律后果。因此,即使张冠李戴,劳动者也可以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