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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春律师:13510524270

入职当月员工社保无法缴纳,工伤了谁担责?

时间:2017-06-17 10: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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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案情 

周某原系某生产制造公司员工,2014年7月15日,双方终止劳动关系,该生产制造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为周某办理了离职手续,社会保险费用缴纳至2014年7月。



2014年7月18日,周某与某配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配件公司于2014年7月份曾为周某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因周某原用人单位生产制造公司已为周某缴纳了2014年7月份的费用,故配件公司无法再为周某缴纳7月份的费用。

2014年7月23日,周某在配件公司工作时左手受伤。

2014年8月起,配件公司为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由于社会保险缴纳主体是生产制造公司,而用工单位是配件公司,两者主体不一致,工伤保险基金对于周某的工伤不予理赔,最终导致周某与两家公司发生诉讼。

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造成伤害而构成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最终判决由配件公司承担周某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2 

裁判要旨 

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立即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当月,由于社会保险费用的按月缴纳,劳动者当月的社会保险已经由原用人单位缴纳至月末,导致新用人单位无法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

而劳动者恰在该“真空期”内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基金不予理赔,其工伤保险各项费用应由新用人单位承担。


 3 

专家提醒 

鉴于目前社会保险缴纳机制是按月缴纳,在实践中就会存在某段期间内劳动者已经在新用人单位工作,而社会保险仍由原用人单位缴纳的情形。


在现有政策不变的情形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避免此段期间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作为用人单位可以防止一旦发生工伤,风险无法分散的局面;作为劳动者可以避免一旦发生工伤,各方扯皮的局面,从而有利于维护各自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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