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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假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吗?

时间:2017-06-17 10:49:33

近日,A公司人事部门高某收到小白以EMS快递至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中以“A公司拖欠未休年假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高某看到该解除通知书后,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年休假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产生疑问,为此,高某咨询了我们,笔者对此给出了如下答复:

首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有违约、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约、违法行为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其次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七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前所述

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者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违约、违法行为的其他情形。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项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针对A公司出现的情形,为避免因“劳动者”不诚信,给用人单位带来的法律风险,笔者同时给人事部门的高某提出如下建议: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通常是按照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天数,以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同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鉴于前述法律规定,如用人单位不能证明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则需要支付三倍工资。

为此,建议人事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有基本的证据意识,在安排劳动者休假时,如果劳动者提出不休,应当保留劳动者提交的不休年休假的书面证据,如劳动者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实际上等于放弃,有了该证据,员工辞职后,以未休年假为由要求企业支付三倍工资将得不到支持。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劳动者书面提出的是“暂不休假”≠放弃年休假,用人单位如果批准其申请,实际上等于同意调整休假时间,员工辞职后,以未休年假为由要求企业支付三倍工资,则企业不能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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