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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春律师:13510524270

加班费争议该谁来举证?

时间:2017-06-17 10:43:24

基本案情

曹某某自2007年2月起就在某印务有限公司担任车间流水线工人,具体从事剥纸工作。车间工人的工作时间分为早班和中班,早班工作时间为上午7:00-下午3:30,中班工作时间为下午2:00-晚上10:30,早班和中班各有半小时就餐时间。

曹某某的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曹某某的工作内容涉及到3、4种不同规格的产品,每一规格产品的单价不相同,因此其每月工资根据当月生产的产品有所不同。

2014年9月,曹某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在办妥所有结算手续后,他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07年2月至2014年9月长达7年多的加班费差额8万余元。

争议焦点

公司提供了曹某某的考勤记录,并且提供了2012年9月至2014年8月的工资单明细。公司还提供了曹某某的加班申请单以及公司的派工单。

公司辩称从这组证据中已明确显示公司已经足额支付了曹某某的加班费。曹某某表示,公司没有足额支付加班费,但是只提供了几个月其自己记录的计件结算表,表上显示产品单价及每月他自己工作的产品数量。

本案的焦点在于,加班费争议,如何进行举证。

判决结果

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由于曹某某无法举证其加班后企业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故仲裁委对其提出的加班费申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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